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
(一)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程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管理,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鉴定组织等环节进行规范,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补正、受理、审核和作出结论及送达的工作时限要求。
(二)细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应提交的材料,列举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5种情形,详细规定了上门服务、复核鉴定和协助补正的具体组织程序。
(三)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的送达规定。目前,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鉴定工作规程》参照《工伤认定办法》中工伤认定书的送达方式,专章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送达的相关事宜,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方式。
(四)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文书格式。《鉴定工作规程》的附件部分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常用的各类文书及表格的基本格式进行了规范,并对鉴定专家检查查体及评审表书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享受人群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办程序: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