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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政策解读
2017-07-30 字体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解读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二、核心内容

(一)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范围

1、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2、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4、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5、其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仲裁代理人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种类

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仲裁庭中止仲裁情形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案件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处理完结的;6、案件裁决依据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7、案件裁决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的;8、因突发事件不能进行案件裁决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仲裁庭终结仲裁情形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仲裁的;2、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3、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先予执行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材料内容

1、移送执行函;2、先予执行裁决书;3、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面所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八)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形

1、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2、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形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2、集体争议;3、集体合同履行争议;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条例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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