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推动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一)驻济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接受中央属企业和省属驻济事业单位转制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一般应在济南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考虑这部分非国有企业也是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促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意见》决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养老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非驻济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征缴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意见》规定,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应在属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时,除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预留以下费用:
1、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切实保障好离休干部的养老和医疗待遇。关于非财政供养离休干部的统筹外待遇,社保部门有明确规定,参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应一次性预留10年,用以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关于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国家和省都有明确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应一次性预留10年的医疗费,以保障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2、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障转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保障转制企业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建立省属驻济补充医疗保险,是对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能够进一步降低职工的个人负担,允许转制前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继续参加,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4、《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应预留、支付相关费用,且用人单位应该继续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鲁人社发〔2015〕56号规定,事业单位转制前非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应由改制后单位承担。为确保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着退休人员待遇不受影响,改制时这部分待遇应予以预留。
6、鲁人社发〔2015〕56号规定,事改企单位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应由改制后单位承担。为确保内退人员内退期间所费费用充足,改制时要按待遇每年增长10%的水平,计算并预留至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按照鲁人社发〔2015〕46号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单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事改企单位内退人员中符合规定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改制时应予以预留。
8、对于改制单位改制前承担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及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改制时应予以预留。
9、其他,如内退职工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和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等,均应按相关规定给与预留。
三、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管和监督
按照相关规定,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应向职工支付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及内退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预留的相关费用,由转制后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转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各项预留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转制后其他费用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