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9日。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正确把握,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
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精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实际操作中,归口管理面临许多具体情况,国家没有出台详细政策和操作办法。《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在取消收费但财政经费保障尚不到位的情况下,为防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相互推诿,充分保障广大社会流动人员和非公企业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有处可存和正常流动,需要对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并就财政保障、档案转递及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以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不降低。另外,目前在人员流动、退休、死亡及档案利用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归口管理的属地化划分。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大的管理体制下,为进一步推动管理服务工作下沉,方便服务对象,确保符合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处可存、依规存放,参考外省市做法和我省实际,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各种情形明确了相应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2、档案转递和利用问题。意见对当前存在的人员流动、退休、死亡及档案利用方面的问题,着重从档案转递和利用程序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3、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取消相关收费的规定。《意见》重申了国家规定,强调各级要严格落实“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的规定。
4、财政保障和欠费清缴问题。目前的财政体制是分级财政,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对财政保障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原则性意见。本着公平原则,明确对2014年12月31日前的档案欠费进行清缴,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监管问题。《意见》从指导监管、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和窗口服务等方面,对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政府人社部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1、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为进一步推动管理服务工作下沉,方便服务对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2、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和利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接收单位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核查清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现存人事档案,除存档单位或流动人员本人主动要求转出的外,不得强制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转出。
3、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和基础建设。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关于“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的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具体标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不降低。
4、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确保人事档案保管安全;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