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为规范完善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省人社厅制定出台《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明确了缓缴的条件、程序、期限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3、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所需材料
提出缓缴申请时应提报可以体现单位基本情况、造成困难的缓缴申请,体现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的相关财务报告、报表以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流程
在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先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缓缴申请。
在省社保局参保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其中,部分险种在市级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先向该险种参保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缓缴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经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补缴的,逾期时间,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