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一、主要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2.《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6年我省调整了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不断上涨,我省防暑降温费标准需要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调整后的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的相关要求
通知同时要求,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