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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2011-12-16 字体

     2011年11月3日,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省政府于2004年印发了《山东省首席技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4]107号)。多年来,首席技师制度的实施,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技术工人的积极拥护。对于选拔培养高技能人才,激励他们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多出成果、多做贡献,鼓励创新创造,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但由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定。{如《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等}原有政策的个别条款已经不适应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同时,政府机构也进行了相应改革,部门职能相应进行了调整。因此,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出台新的《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关于《办法》中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管理机构。将原《办法》中由“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经贸委、外经贸厅、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修订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关于选拔范围和条件。增加了向生产一线年轻同志倾斜的内容:选拔山东省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三)关于待遇。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对省首席技师的管理。

  一是增加了省首席技师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条款:

  1、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2、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3、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4、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5、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二是增加了取消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内容:山东省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1、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3、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的;

  4、其他应当取消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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