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
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3〕12号
中央、省属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42家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经研究,确定于今年上半年对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今年4月至8月。
二、检查内容。按照《通知》提出的示范工作“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四有”要求,对照“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见附件)所列各项目,对示范企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省厅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请各相关企业对照《通知》要求和评估表所列项目认真搞好自查。
2.验收阶段(5月下旬):省厅将派出检查组到示范企业检查验收。
3.总结评估阶段(7-8月):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全省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进行汇总评估,适时召开示范工作总结会。
四、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通过检查验收,既要总结企业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方面取得的成效,又要认真查找相关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切实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争议的能力。
2.要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内容具体、结构简洁,要有数据和典型事例支撑,控制在3000字以内。二是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律,包括调解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内容。三是要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做出整体评估,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四是要有相关附件。涉及示范企业成立调解组织情况,应附有企业决定成立调解组织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涉及示范企业调解组织的硬件建设、调解制度及程序公示情况、调解案卷、档案管理等内容应附有照片;示范企业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名单等。
3.要认真填写“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评估打分要实事求是,能够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示范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并于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整的评估表与自查报告一起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联系人:刘世芹 0531-86013530 刘帅 0531-86013372
传 真:0531-86013530 邮箱:sdldzc@163.com
附件:
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