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
工作检查验收并推荐第二批示范企业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3〕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42家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经研究,确定于今年上半年对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启动第二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第一批示范企业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时间。今年4月至8月
(二)检查内容。按照《通知》提出的示范工作“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四有”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在“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见附件1)所列各项目下打分。
(三)检查方式。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请各市人社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地区示范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抽查阶段(5月中旬-6月):省厅将派出检查组到部分市抽查。
3.总结评估阶段(7-8月):自查和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评估,适时召开示范工作总结会。
(四)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要高度重视,通过检查验收,既要总结成绩,将示范企业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推广,又要帮助示范企业查找相关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切实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争议的能力。
2.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内容具体、结构简洁,要有数据和典型事例支撑,控制在3000字以内。二是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律,包括调解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内容。三是要对示范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做出整体评估,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是要有相关附件。涉及示范企业成立调解组织情况,应附有企业决定成立调解组织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涉及示范企业调解组织的硬件建设、调解制度及程序公示情况、调解案卷、档案管理等内容应附有照片;应附有示范企业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名单等。
3.认真填写“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评估打分要实事求是,能够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示范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并于5月20日以前将填写完整的评估表与自查报告一起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做好第二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扩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覆盖面,增强示范带动效应,拟在做好第一批示范企业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请先行组织推荐部分企业参加示范工作,厅里将专门发文对示范工作做出安排。
(一)推荐条件。请重点推荐本地区劳动保障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劳动争议多发或存在重大争议隐患的大中型国有企业。
(二)示范工作的主要内容。本次示范工作仍以“四有”要求为主要内容,重在推动示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等争议预防机制。
(三)推荐工作要求
1.推荐名额。每市推荐2家示范企业。
2.推荐方式及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企业,并于5月底以前将“第二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我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联系人:刘世芹 0531-86013530 刘帅 0531-86013372
传 真:0531-86013530 邮箱:sdldzc@163.com
附件:1.
第一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
2.
第二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推荐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