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0〕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大部分统筹地区仍实行工伤保险县(市、区)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到2010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在全市范围内确定统一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全市统一的缴费政策、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标准以及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各市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要按照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最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各市建立统一的基金管理、协议管理、待遇审核管理、档案管理、系统管理等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
(七)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者,负责全面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等工作。各市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实行市级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基金管理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组织实施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已初步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市,要尽快出台市级统筹方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