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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5-04-11 字体

鲁人社办发〔20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参保力度,做出了更全面、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期将举办新《条例》培训班,分别对省级和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准确掌握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新《条例》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扎实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要重点宣传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修改内容,特别是调整和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及工伤认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基金支出和加大强制力度等内容。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要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新《条例》中与职工和单位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送到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中去,引导职工群众知悉自身的工伤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工伤保险法律义务。宣传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积极主动进行宣传;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清理和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各市要对照新《条例》修订的内容,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条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抓紧进行修订或者废止。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政策,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地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本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将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和编制社会保障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贯彻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件: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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