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3〕3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有序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积极推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努力实现工伤治疗与康复的有机对接。
二、切实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细化完善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建立健全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考核、评估、监督、费用结算等制度,确保基金支付合理、合法、安全。
三、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在国家和省对职业病类服务规范下发之前,有关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尘肺等职业病康复试点。
四、各市根据当地工伤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和康复技术发展水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服务项目》进行适当微调。确需调整增加的个别项目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报省厅审核,由省厅统一平衡调整,并报部备案。
五、各市在《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