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428号建议《关于出台“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韩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制定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职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积极研究探索工伤保险职业劳动者全覆盖。2023年,加快推进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积极向部工伤保险司汇报,深入开展调研,借鉴外省经验,与有关省直部门沟通达成共识,起草了政策文稿。结合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今年我厅全力推进政策制定出台工作。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政策文稿于3月18日至4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7日,我厅组织召开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师生代表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4月29日,我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经评估论证,专家组认为拟出台的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兼顾当前和长远,回应实际需要,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建议尽快出台。在此期间,也曾多次向您汇报政策制定推进情况。2024年5月底,正式下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7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二、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以自愿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为核心,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渠道、基金管理等方面政策。
《试行办法》规定,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参保,参保后强制缴费,即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业单位执行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规定。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从业单位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未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暂不终止的情形。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试行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法定参保职工相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特定从业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待遇。针对特定从业人员特点,进一步细化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明确了“不重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的原则。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政策实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动员部署培训会,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确保各级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政策。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统模式要求,指导各市做好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切实让特定从业人员和从业单位感受到政策红利。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7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