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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103号建议《关于由政府统筹医疗机构统一培训护工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4-06-26 字体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103号议《关于由政府统筹医疗机构统一培训护工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胡雪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由政府统筹医疗机构统一培训护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信息介绍

“护工”为“医疗护理员”职业下设工种,该职业于2022年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其职业技能标准于2024年2月29日颁布。我厅积极关注该职业信息发布情况,并第一时间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系,了解该职业评价机构备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反馈意见,“医疗护理员”于近期列入社会化评价备案职业范围,可由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颁布前,与之相近职业(工种)主要是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围绕养老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持续加强政策供给,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开展养老照护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一)积极开展相关职业补贴性培训。根据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以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政府补贴性培训为有益补充”有关精神和现行培训政策,政府补贴性培训面向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全面开放,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中心或实训基地等可向本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并积极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将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职业(工种)纳入省级急需紧缺培训项目指导目录中,引导补贴性培训资源向养老照护等领域聚集。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康养服务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开展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护理相关企业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2023年全省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照护、老年人失能照护等职业(工种、项目)补贴性培训40594人次。

(二)积极开展相关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其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覆盖企业、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类主体。我厅先后出台《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93号),在全省公开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前,全省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409家,其中有55家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已为社会提供评价服务26491人次。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们将继续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为导向,以提升培训评价质效为重点,做好“医疗护理员”职业的培训和评价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培训政策体系,指导各市将“医疗护理员”职业纳入培训项目范围,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护工、养老护理员等项目培训,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合作,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培养更多实用性照护相关技能人才。

二是推动“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升“医疗护理员”从业者技能水平。按照人社部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全省社会化评价工作布局,以“医疗护理员”等急需紧缺职业为征集重点,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评估,支持医疗护理领域企业、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申报。同时,指导相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加强题库开发,完善工作制度,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化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6月17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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