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217号建议《关于倡导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高子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倡导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低龄老年人促进就业模式,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着力解决低龄老年人在就业方面的现实需求问题。
(一)积极为有创业意愿或已创业的低龄老年人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优化融资支持,低龄老年人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搭建展示交流、资源对接平台,2023年,组织百余名创业导师开展黄河流域基层行和沂蒙革命老区基层行“六进”活动342场。举办第五届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大赛,鼓励符合条件的低龄老年人创业者报名参赛,提供资金奖励、创业融资、宣传推广等服务。
(二)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逐步构建以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政府补贴性培训为有益补充的社会化、市场化培训体系。鼓动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发适合低龄老年人的培训项目,帮助有就业意愿的低龄老年人提升技能,实现再就业。
(三)将低龄老年人群体纳入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范围。优化线上求职系统,为低龄老年人群体提供线上求职渠道;优化线下智能求职设备,通过点击选择完成简历制作,无需文字输入,方便低龄老年人群体进行求职。进一步推动零工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低龄老年人群体等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就业公共服务,大力挖掘适合低龄老年人群体的零工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增收。
(四)高度关注超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研究探索保障路径。2023年以来,积极向部工伤保险司汇报、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与有关省直部门沟通,在此基础上,起草超龄人员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文稿,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题研讨、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做好文件研究制定工作。5月底,出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以自愿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为核心,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关系、认定鉴定、待遇及支付渠道、基金管理等方面政策,7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低龄老年人就业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和保障低龄老年人再就业。
(一)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建议国家修改完善关于支持低龄老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吸纳低龄老年人就业、政府促进低龄老年人就业、低龄老年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法律遵循;逐步调整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现行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逐步向低龄老年人覆盖延伸,为低龄老年人就业创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服务方式,根据低龄老年人的就业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举办第七届山东省创业大赛,支持符合条件的低龄老年人创业者参赛,搭建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就业创业。深入实施城乡公益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指导城乡基层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满足大龄低收入群体就业需求。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低龄老年人、老年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专家能人等提供就业服务。
(三)强化就业保障力度。7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业单位可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实习学生、住院规培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待遇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加强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典型案例等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老年人就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大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开发更多适合低龄老年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拓宽低龄老年人就业空间,推动老龄人力资源开发。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7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