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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160号建议《关于促进相关退税政策落地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4-04-13 字体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160号建议《关于促进相关退税政策落地的建议》

的答复意见

 

税务局

现将我厅就肖晶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相关退税政策落地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为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63号)要求,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开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工作。县以上(含)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出认定申请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是建立共享机制。人社部门在发放《就业创业证》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中实行台账式管理,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就业创业证》人员信息和取得《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信息。目前社保系统中无贫困人口、创业人员、退役人员、残疾人员等标识,无法提供查询渠道;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登记失业的人员,以及企业吸纳的重点群体都能进行查询。

三是建立政策联合宣传机制。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互联互通,税务部门用好人社部门提供的重点群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为重点群体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提供条件,并及时向人社部门部推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提供相关政策的查询、咨询渠道,以便人社部门利用现有平台和渠道开展政策宣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43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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