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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718号建议《关于修改涉及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有关政策文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3-06-11 字体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718号建议《关于修改涉及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有关政策文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王凌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涉及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有关政策文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按照国家上述规定,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26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明确办理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需要提供法律文书。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531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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