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081号建议《关于免收困难企业补缴职工社会保险所产生滞纳金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李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收困难企业补缴职工社会保险所产生滞纳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我省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同时,多措并举,切实助企纾困,助力经济发展。一是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我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二是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顶格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纾解企业困难。2至12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社保单位缴费;2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社保单位缴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可申请缓缴并免收滞纳金。三是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2022年,我省从快从细落实国家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根据国家最新要求,进一步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进一步简化缓缴申请流程,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对于减免企业滞纳金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属于国家事权,我省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同时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做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业务的办理。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3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