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487号建议《关于加强医院陪护管理与服务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周苏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陪护管理与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立护工培训机构,组织各设区市护理学会做好医院陪护工的统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发放陪护培训《结业证书》,统一陪护人员岗位,上岗有严格要求,即应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培训结业证书一般由培训单位负责发放,且不得作为就业创业的必要条件。2021年,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人社部门已全部退出职业资格鉴定具体实施,不再直接组织考试发证。
您在建议中提出:“第三方服务公司统一管理,规范有序。”目前,医院陪护工群体主要为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有些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存在部分陪护工通过熟人介绍、网络平台招聘等形式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匹配效率。用工形式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
针对陪护工不同的用工形式,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上也有相关的保障形式。《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的陪护工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的可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陪护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建议双方约定权利义务。优化提升医院陪护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服务。全面取消医院陪护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户籍限制,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一窗通办,提升参保缴费便利度。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