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207号建议《关于落实就业人才服务领域职业指导师待遇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刘芳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就业人才服务领域职业指导师待遇的建议》收悉。您建议“规范体制内(人社局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职业指导师待遇落实及相关制度办法,对应经济师(比如:高级职业指导师对应高级经济师)设置职业指导师岗位并对应落实相关待遇”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体制内职业指导师岗位设置的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管理岗位指负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根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指导师采用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方式进行评价,属于技能类资格。具备该职业资格且符合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人员,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2号)等文件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考核竞聘,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二、关于落实职业指导师相关待遇的问题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构成中“活”的部分,事业单位可以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开展自主分配。
三、关于职业指导师对应经济师职称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不再组建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也不再组织职称评审。目前,国家规定经济系列职称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高级实行“考评结合”,因此,国家层面政策无法将经济系列职称纳入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评审的范围。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梳理职业指导师岗位职责,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我省实际。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指导各地做好职业指导师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等有关工作,落实好相关待遇。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5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