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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514号建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2-06-30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514号建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单秀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职业年金补记相关政策,在2017年国家出台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后,我省先后制订出台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鲁人社规〔2018〕4号)、《山东省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鲁人社字〔2021〕11号)文件,对职业年金补记相关政策进行细化,明确办理流程。《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鲁人社规〔2018〕4号)第十四条规定“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该事项办理条件、流程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电话沟通中您提出的原参保单位不愿意为离职工作人员办理该业务的问题,属于单位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建议相关参保人员与原参保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等渠道解决。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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