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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499号建议《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2-06-27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499号建议《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常雅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长效机制,双向提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不断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省2009年建立制度以来,先后8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21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增长幅度为5.6%,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57元,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超过193元,较“新农保”制度建立之初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提高了172%。我省较大幅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办好民生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使命情怀,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

二、多层次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适当提高老年高龄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5—74岁、75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待遇适当倾斜,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二是适当帮扶经济困难群体。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缴费年龄段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三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我省将持续聚焦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着力增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生动力,推动广覆盖、多层次、重点倾斜的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平稳运行。一是继续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适时提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二是持续优化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合理设置缴费档次,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三是加强基金管理力度。实行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绩效管理评价,提高基金委托投资规模,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7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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