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091号建议
《关于优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武玉华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全省基础教育水平提高。
一、关于“修改完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等文件,提高正高级、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和“应提高教科研机构的正高级设岗比例”问题。
2020年9月,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优化提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将初中高级岗位比例由10%-15%提高至最高25%,中级岗位比例由40%-45%提高至最高50%;小学高级岗位比例由2.5%-3%提高至最高15%,中级岗位比例由38%-43%提高至最高50%;省级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比例由最高12%提高至最高20%,设区市级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比例由最高6%提高至最高16%,县(市、区)属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比例由0提高至最高14%。当前的中小学中高级岗位比例和教学科研机构正高级岗位比例均已得到大幅提高。
二、“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作用”问题。
目前,我厅正配合省教育厅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际情况,研究修订《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出台前将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标准条件拟对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不做论文要求,正高级不将论文作为唯一限制性条件。文件拟于年内出台。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会同省教育厅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9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517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