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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091号建议《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1-04-04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091号建议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王晓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一、创新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提高基层中小学教师的创新能力

2019年7月,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对乡镇乡村中小学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吸引优秀教师向乡镇乡村基层中小学流动。2019年12月,我省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突出师德、能力、业绩,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让潜心教学育人的一线教师有更多机会;明确工作量要求,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学校每周最低课时量要求;突出业绩能力导向,在教学业务方面,对备课、课堂教学目标、课程内容设计、课堂教学驾驭能力、学业水平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总体上看,标准条件放宽论文、科研成果等硬性要求,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创新创造能力,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工作实绩和长期贡献,更符合基层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需求,让农村优秀教师“跳一跳、够得上”。

二、修订完善标准条件,提升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

2018年1月,我省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明确“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等条件,对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对教育教学人才评价,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建立以师德素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体系。目前,根据鲁办发〔2018〕1号要求,我省正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审改革,新制定出台的《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号)均不再将论文著作作为职称晋升的刚性要求,有效提升了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利于中小学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三、创新评价方式,通过多种手段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近年来,我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积极引入教学测评、说课、业绩展示等多种手段及定量、定性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实行了异地评审、聘请异地专家等方式,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公信力。在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我省已要求各地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励的倾向,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正高级职称推荐将评价重心下移到县,加大讲课答辩评价权重。

四、积极探索符合教师队伍特点的招聘办法

积极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师招聘组织体系和考试方式,着力提高人岗匹配度。一是充分保障教育行业用人自主权。将中小学教师招聘交由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坚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科学的招聘方式把最适合从教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教师岗位上来。二是积极支持学校及时补充人才。对紧缺专业岗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三是提高效率,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进一步梳理、精简公开招聘办理流程,限时办理核准或备案,对特别紧急的,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提高招聘效率。四是积极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任务,对教师素质进行科学评价和考核,激发人才活力,形成人才能上能下的良好发展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省教育厅进一步了解教师对改革的意见建议,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优化岗位设置,深入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创新型队伍建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24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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