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294号建议
《关于健全完善共享用工模式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苏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共享用工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共享用工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对共享用工非常重视,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2020年,根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已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将共享用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劳动者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工伤责任划分以及劳动合同变更等内容,要求企业尊重劳动者意愿和知情权,依法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建立共享用工信息平台
我省积极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2020年,我省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1号),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开发、积极引进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疫情期间,我省各级人社部门主动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借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拥有更加优质资源、更多创新思路的产业优势,快速开发新产品、探索新模式,填补疫情期人力资源服务短板,对解决“稳就业”“保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推广共享用工的应用范围
从人社部门调研了解情况看,共享用工主要发生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受季节性影响用工数量波动大,以及部分平台企业之间,这类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方式较好稳定了职工队伍,增加了劳动者收入。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政府采取开放态度,重点是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推广共享用工的应用范围,应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由企业相互之间自主开展共享用工合作,政府对共享用工应用范围不宜进行行政干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共享用工特点规律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和劳动者诉求,依法保障开展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益。2021年,我厅拟研究制定强化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将共享用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再次进行明确,促进共享用工规范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