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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659号建议《关于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1-04-04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659号建议

《关于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朱振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整体情况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起源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我国政府于2002年底推出的专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政策。我省于2003年起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我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2017年,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体系,加强信息化管理,精简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充分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0年,全省共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6.29万笔、308.73亿元,带动(吸纳)就业38.68万元,发放总量增量均居全国第一,累计发放总量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

二、申请条件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借款人范围为: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其中,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前期审核登记,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贷款发放回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按规定比例给予贴息。

三、回复意见

创业担保贷款作为一项全省政策性贷款,涉及人社、财政、银行、担保等多家部门(机构),需在政策范围内,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取消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类别限制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符,与现阶段稳定和扩大就业目标不一致。为了确保此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将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调整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条件,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用足用活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夯实基层服务基础,全方位提升服务质效,为全省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降低创业门槛和经营成本。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24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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