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925号建议《关于提高农村60岁以上老人养老补助金标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牛纪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60岁以上老人养老补助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一、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2013年,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落实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居民养老保险费,实现“动态清零”“即时帮扶”。截至2020年底,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590.39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1564.02万人。
二、健全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以下简称两项机制),从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共6个方面健全完善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适当提高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5—74岁、75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待遇适当倾斜,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三、适时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省先后7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20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增长幅度为20.3%,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49元,较“新农保”制度建立之初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提高了158%;我省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超过180元。我省较大幅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办好民生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使命情怀,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
下一步,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居民养老保险“两项机制”,继续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居民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提高5%左右,达到月人均190元以上。二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缴费年龄段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