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017号建议《关于重点扶持疫情期及疫情后山东省旅游行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省文化和旅游厅:
现将我厅就侯宪会代表提出的《关于重点扶持疫情期及疫情后山东省旅游行业发展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一、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工作情况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对全省减、免、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有关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明确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全省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工作。2020年6月,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延长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截至2020年底,共为72万户企业减免社保费737.8亿元。
二、目前国家政策规定
2021年1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提出: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同时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我们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缴费费率由国家统一明确,省级无权制度。作为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国家已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已于2020年年底到期,自2O21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对旅行社行业企业进行扶持,稳定旅行社行业,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24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