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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2号建议《关于修订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进一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勇于创新、干事创业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0-08-11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2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王凌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进一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勇于创新、干事创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不合理的年龄限制,以鼓励和激励更广阔的科技人员”问题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每年选拔100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命名表彰。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推荐人选的年龄由不超过55周岁修改为50周岁。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出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对推荐人选的年龄仍沿用不超过50周岁的要求。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的意见,取得一致认可。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于2017年5月21日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您提出的修订年龄限制的问题,我们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于下次修订《办法》时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给予民营企业科技人员更多机会,充分发挥该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问题

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规定:“选拔工作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等参与选拔、享受政策。组织实施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原则,积极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在2017年修订《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后首次开展的选拔工作中,面向非公有制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拿出专门名额,开展专门选拔。截至目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表彰工作共开展了15批,表彰了1536名在各个领域、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在全社会营造了“重才敬才”的良好氛围。其中,民营企业入选人数约占总数的17.19%,高于国有企业9.51%、科研院所13.61%、医疗机构7.36%和各类事业单位13.28%入选率,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高校37.57%入选率。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下次修订《办法》时争取通过增加选拔数量、提高选拔频次和入选奖励标准,加强入选扶持保障措施,完善跟踪管理和联系服务保障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程品牌,充分发挥工程对民营企业培养人才的支撑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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