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6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民政厅:
现将我厅就宫跃喜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化队伍建设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一、关于代表建议“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逐步扩大招生数量”
近年来为满足社会需求,积极鼓励支持全省技工院校开设护理专业、培养护理人才。截至2019年底,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等34所技工院校开设了护理专业,在校生6694人,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培养了一批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技工院校护理专业培养能力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多养老服务技能人才。
二、关于代表建议“强化养老护理服务队伍政策保障”
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角度出台了系列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养老服务业作为家庭服务业的重要业态形式,享受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普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二是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一次性补贴,积极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加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实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关于代表建议“做好养老护理队伍医疗社保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落实工作”
我省已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政策全覆盖,养老护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对于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合同的养老护理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养老护理人员,鼓励其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广泛深入宣传、加强执法检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养老护理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护理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均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尚未列入《工伤保险条例》法定覆盖范围。针对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人社部正在探索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社部的部署,研究探索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