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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56号建议《关于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纳入国家统筹仍由国家承担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0-04-07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56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卫生健康委

现将我厅就王寿纯代表提出的《关于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纳入国家统筹仍由国家承担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我省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按照其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其中职工为独生子女父母的,还可以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高5%的退休费比例,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负担。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省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所有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资金列支渠道发生较大调整,其中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退休人员不再区分情况,其基本养老金根据社平工资、缴费水平等因素确定;资金列支渠道方面,统筹内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等)由企业社保基金负担,统筹外待遇(如劳模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等)由企业负担。国家严禁地方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基金增支政策,严禁将统筹外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综上,在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待遇应按照《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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