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46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张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长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现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年龄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根据该文件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女工人(含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女干部),可按45周岁办理提前退休。2015年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将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放宽至60周岁,该文件没有涉及企业同类人员。据了解,国家相关部委正在研究拟定企业同类人员的退休年龄政策。
根据职权划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退休年龄政策属于国家事权,各省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对于您和其他代表提出的将企事业单位中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适当延长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职能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层面尽早修订相关政策。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我们将抓紧组织落实。
衷心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5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