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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99号建议《关于提高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0-06-25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99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王孝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为主线,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截至2019年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560.3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为1541.5万人。

一、健全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8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健全完善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适当提高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5—74岁、75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待遇适当倾斜,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二是适时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先后6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每人每月118元,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30元,较“新农保”制度建立之初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翻了一番。部分市在省统一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发放标准,最高的市现已达到每人每月193元。

三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四是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档次。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二、完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针对农村老年人大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实际,省财政还支持建立完善了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重点保障“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

一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19年底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3元/月,标准最高的地方达660元/月。

二是实施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对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按年龄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200元的补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在此基础上,对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三是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奖励扶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持续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

二是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紧盯重点企业、重大工程和新增就业项目,以农民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鼓励引导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依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三是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落实各项农村老年人保障政策,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按时足额发放。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5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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