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张雅维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收悉。关于其中的“制定就业相关政策”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将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一、狠抓政策稳就业
积极应对依法依规关闭“僵尸企业”对稳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提供就业服务、托底安置和落实就业补助政策等措施,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一是主动提供就业服务。督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驻地拟关闭的“僵尸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意愿的即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并协助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领工作。
二是用好托底安置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及时进行认定,利用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并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落实好就业补助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按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二、稳妥处理劳动关系
指导有关企业稳妥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改革、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生活费等,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予以补缴或核销。企业使用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妥善处理好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18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