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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24号建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0-04-04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24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农业农村厅

现将我厅就杜海霞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涉及我厅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一、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平稳运行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广大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一是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2013年,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截至2019年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560.3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为1541.5万人。

二是健全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健全完善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适当提高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5—74岁、75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待遇适当倾斜,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四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五是适时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先后6次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每人每月118元,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30元,较“新农保”制度建立之初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翻了一番。

六是落实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居民养老保险费。2019年,全省共为75.7万人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鼓励其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更好地保障其老年生活。但总体来看由于就业不太稳定、收入相对偏低等原因,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相对偏低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人员的转移接续做了明确规定。文件规定: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解决了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三、下步重点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持续抓好《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

二是巩固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成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居民养老保险费,推动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三是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农民工、个体从业、灵活就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推动法定人群全覆盖。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参加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努力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人人参保、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比对和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4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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