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9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栾洪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中央驻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同年11月,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我省以“改革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改革精神,积极主动推进各项工作,相继完成了与中央驻鲁单位沟通对接、参保单位信息核查、人员信息采集和审核比对、核清改革启动以来的基金收支情况等工作,同时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出台了有关配套政策,并探索将部分中央驻鲁单位先行纳入参保试点运行,为确保中央驻鲁单位属地参保工作的全面推开打下了坚实的政策、信息和经办基础。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目前大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还没有在属地参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职工的养老权益。据调度了解,这一问题在全国面上普遍存在,根本原因是由于中央驻京以外单位因属地参保而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在没有国家资金补助的情况下,会对当地养老保险基金产生较大冲击,大大加重当地基金的支付压力。对此问题,国家明确表示将对各地的基金缺口给予补助,以减轻地方基金压力,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具体补助办法。
下一步,为积极推进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保,推动改革落实落地,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将结合山东实际,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补助的有关意见建议,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待中央财政补助到位后,我省将立即全面启动中央驻鲁单位属地参保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