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0号建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9-05-10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陈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涉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的是妥善安置企业职工部分。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发展,妥善安置安置职工是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环节。我们高度重视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发展、去产能等工作中职工权益保障工作。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4号),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8号)等文件,进一步细化职工安置政策。2019年,我们还将印发《山东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南》,指导相关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好职工相关合法权益。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对于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扣除、预提、补缴等。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和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失业保险等待遇。同时,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流职工重新就业的,原企业要配合新就业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按照鲁政发201125号文件规定,做好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对兼并重组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加强就业指导,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30日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