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96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孙晓波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鼓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201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57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公平享有养老保险权利。各市均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意见,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参保缴费并领取养老金,同时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已经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享受到改革红利。另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执行统一的工伤、失业保险政策,在享受待遇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5〕57号等相关规定精神,加大督导力度,指导各地做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及其教师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各项工作,持续营造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