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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9号建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9-05-23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9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孟广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以来,面对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新情况、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今年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确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1年,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完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社保计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进一步减轻单位和个人缴费压力。据测算,全省2019年可再次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171亿元。此举对于降低我省企业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将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政策出台后的落实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红利加快释放。

根据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延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2018年,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2019—2020年期间,阶段性将缓缴所需条件中企业困难时长从6个月的缩减为3个月,从而更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市的工作指导,落实好缓缴、延缴政策规定,同时,不允许各地自行开展社保欠费集中清缴,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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