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民政厅:
现将我厅就高子美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补齐农村老年服务短板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我省2009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2018年,我省第6次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8元,比国家统一规定标准高出30元。部分市、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还在本地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健全完善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下一步,我厅将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起省、市、县配套的政策体系,对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进行相应调整,落实好老年居民倾斜政策、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等,推动新机制正常运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