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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2号建议《关于尽快出台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加强流动性教师队伍管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9-04-25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2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崔洪霞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加强流动性教师队伍管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一是关于具有高级职称女教师退休年龄问题。退休年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2015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同时,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保障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权利。

对您提出的从区域层面理顺退休关系、明确退休政策、畅通渠道的建议,我们将通过相关渠道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二是关于尽快推行编制内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问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省出台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3号),率先在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同时要求学校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之后我省又陆续出台文件推进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在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文件中,再次强调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取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分配,有效体现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工作绩效。

目前,国家和省对于中小学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已有明确规定,我省也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推进工作落实,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不断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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