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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6号建议《关于加强边远农村和湖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9-04-05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6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孙秀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边远农村和湖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考核聘用、工资福利等方面采取多项措施,着力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一、配合做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精神,配合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15〕1号)、《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2号)、《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等4个配套文件。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均衡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奠定政策基础;大幅度提高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高中、初中、小学高级岗位比例上限分别达到30%、20%、10%,位居全国前列,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教师岗位评聘需要;进一步创新了公开招聘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先面试后笔试的考试办法,着力提升公开招聘教师科学化水平。

    二、落实用人自主权,支持学校招聘人才。2016年,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53号),明确各市教育行业公开招聘可由设区的市教育部门组织,教师招聘工作可结合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的下达,早部署早组织,确保新教师在秋季开学前到岗任教,进一步提升招聘工作时效性、科学性。学校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招聘;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人社发〔20156号)规定,对紧缺教育类岗位或乡镇中小学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为农村偏远学校和薄弱学校招聘优秀教师提供政策支持。2017年,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7〕21号)。《意见》规定,县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52个省财政困难县(市、区)、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和长岛县,允许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

三、着力提高农村教师收入水平。一是按照国家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统一安排,我省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再次强调,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小班额学校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水平。二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农村教师)在原津贴补贴基础上提高了标准,2015年这项补贴发放标准再次提高。三是出台《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5〕60号),规定可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放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上述政策对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状况、调动工作积极性、稳定人才队伍发挥了极大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教育行业部门协调沟通,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关政策措施,强化督导落实,改善农村教师生活条件,使他们在艰苦岗位上安心乐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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