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8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王培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给予扶持政策以及对自愿延迟退休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省税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改善民生、鼓励高新技术、促进区域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转制升级、节能环保、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支持三农、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支持其他各项事业等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女职工占比较多多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您提出的女职工占比较多多的单位,国家应在税收方面给予政策性扶持的建议,需要由中央财税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税务局将就此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该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06年,我省印发了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对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采取了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综上,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区别不同情况可分为45周岁、50周岁和55周岁。需要说明的是,退休年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没有政策制定权限。您所提出的对自愿延迟退休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政策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在国家层面得到妥善解决。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