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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0号建议《关于提高菏泽参保居民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9-04-08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省财政厅

现将我厅就王秀芹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菏泽参保居民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我省2009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

2019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进一步明确细化3大类17项基本公共服务分级保障责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属第一类,即省级对16市(不含青岛市)补助比例分为40%、50%、60%、70%、80%五档,对省财政直管县分为70%、80%、90%三档。按照鲁政发〔2019〕2号规定,菏泽市属第二档80%,其中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6个县属第一档90%。

下一步,我们继续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结算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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