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现将我厅就《关于加快“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厅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教育改革政策文件,包括您提到的《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推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撑。
2016年,为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体制机制改革,我厅配合省编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文件针对“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改革进展缓慢,教师交流轮岗仍难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的问题,明确规定:“一是加快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改革。2016年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县管教职工编制、人员经费、岗位设置、交流轮岗,校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的新机制。二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自2016年起,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探索实施义务教育教师任期制度,明确在一所学校最长任职年限,期满后交流轮岗。三是优化教师交流管理工作机制。自2016年起,县域内中小学教师交流,不再申报用编进人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结构状况、教学实际需要等,研究提出教师交流方案,征得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为我省中小学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的监督指导,不断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