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8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现将我厅就《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工作分工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提出了明确要求,“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定,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我省于2009年8月印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3号),根据国家意见提出了我省的贯彻落实意见,坚持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原则进行核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自主搞活分配,要求“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2014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明确提出,“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改进完善教师评价考核标准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2015年,省教育厅会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就完善教师评价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2016年,省政府针对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56号),该《通知》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深入推进中小学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小学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进一步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国家和省对于中小学教师实施绩效工资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一些地方的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存在短期思想和行为。下步,我们将按照省政府要求,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不断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