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4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现将我厅就《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是综合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国家已作出制度安排。2017年1月24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2017年2月24日上午,上述四部门召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我省将潍坊市作为试点市,试点时间为1年,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2018年1月,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其他地市也展开为期1年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政策是,在现有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并加强调控,允许公立医院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建立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试点结束后,国家将统一出台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政策,我们将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我厅多次参与省委改革办、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深化我省医疗体制改革的各类改革措施论证。在近期由省委改革办组织召开的深化我省医疗体制改革座谈中,我厅提出,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员激励,提取的激励资金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提取额度由各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情况自定,该项措施已被采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