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4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关于增设农村公益性工作岗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益性岗位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我省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以来,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就业与解困的双重难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会同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农村开发“互助扶贫公益岗位”,有效实现了农村的脱贫与济困的双赢。
您在建议案中提出的公益性岗位在农村的覆盖范围较窄、从业人员年龄条件偏底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家、我省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导致。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吸收借鉴,一方面,开展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适时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普遍设立农村公益性岗位、放宽从业人员年龄限制的相关建议;另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各级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特别是互助扶贫公益岗位,真正让农村劳动力劳者有其位、弱者有其扶,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