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34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现将我厅就《关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和分娩的参保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生育保险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采取措施降低费率与保障待遇,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截至去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1187 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498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42%;享受待遇 91 万人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除此之外的费用都不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如对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作出调整,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各省无权自行调整。另外,从我省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看,由于受降费率后基金收入减少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享受待遇人数大幅攀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各市基金支出普遍出现较大困难。目前,除威海市开展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不作统计外,其余16个市基金全部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多个市因基金超支需要当地财政进行补贴。在此情况下,我省生育保险基金也无力承担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鉴于此,生育保险基金目前不能列支资金用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