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关于合理调整幼儿园岗位设置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厅高度重视基础教育改革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在教师补充机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切实维护了含幼儿教师在内的广大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3年,我们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对原《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进行了修订,将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明确提出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幼儿教师中高级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按不高于小学下限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进行调整,更好地满足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需要,提高幼儿教师工作积极性。
再次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9日